融捷股份:广东君厚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柯荣卿先生延期履行增持承诺的专项核查意见
广东君厚律师事务所
关于融捷股份持股5%以上股东柯荣卿先生
延期履行增持承诺的
专项核查意见
广东君厚律师事务所
关于融捷股份持股5%以上股东柯荣卿先生延期履行增持承诺的
专项核查意见
致:融捷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君厚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融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融捷股份”或“公司”)的委托,根据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对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柯荣卿先生延期履行增持承诺事宜出具本核查意见。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上市公司承诺及履行》以及《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规定及本核查意见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核查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核查意见的出具已得到公司和柯荣卿的如下保证:
1、其已经提供了本所为出具本核查意见所要求提供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复印材料、确认函或证明;
2、其提供给本所的文件和材料是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的,并无隐瞒、虚假和重大遗漏之处,且文件材料为副本或复印件的,其与原件一致和相符。
对于出具本核查意见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的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依赖有关政府部门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出具的证明文件出具本核查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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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核查意见仅供公司为题述事宜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备和公开披露之目的使用,不得被任何人用于其他任何目的。
一、柯荣卿2015年的增持承诺
根据公司2015年7月10日披露的《关于持股5%以上股东增持公司股份计划的公告》,公司于2015年7月9日收到持股5%以上股东柯荣卿的通知,称为促进公司持续、稳定、健康发展和维护公司股东利益及资本市场稳定,柯荣卿计划自2015年7月9日起十二个月内,增持公司股份。具体增持计划为: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根据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将于未来十二个月内根据自身资金状况,通过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定向资产管理等方式增持金额不低于1550万元人民币的公司股票。增持所需资金由其本人自筹取得,并且承诺通过上述方式购买的公司股票6个月内不得减持。
二、延期履行增持承诺情况
2016年6月8日,公司收到柯荣卿的《关于延后履行增持承诺的申请》,申请称,由于个人投资和家庭的原因,柯荣卿于2016年3月23日至6月1日期间,曾通过大宗交易减持其本人持有的融捷股份股票1040万股。近日,其拟实施上述增持承诺时,经相关专业人士提醒,其本人方知晓,其本人对于证监发〔2015〕51号文中的有关规定理解有误。其本人在2016年6月1日起的六个月内再买入公司股票的,将属于《证券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禁止情形。由此,导致其本人在增持承诺的承诺期内无法实施增持。
鉴此,其特向公司提出申请,延期履行增持承诺。延期履行具体内容为:1、增持承诺的履行时间延长半年,即至2017年1月9日前实施完毕;增持方式为通过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定向资产管理或个人账户直接增持等方式;金额、锁定期等其它内容均不变化;2、若股东大会批准其本人延期履行增持承诺,其承诺自股东大会批准之日起至2017年7月9日期间内不减持其持有的全部融捷股份股票(持股数量为15,083,35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5.81%)。
2016年6月12日,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了《关于持股5%以上股东柯荣卿先生延期履行增持承诺的议案》;独立董事白华、向旭家发表了认同柯荣卿延期履行增持承诺的独立意见;2016年6月28日,公司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持股5%以上股东柯荣卿先生延后履行增持承诺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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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查,柯荣卿于2016年3月23日至6月1日期间,曾通过大宗交易减持其本人持有的融捷股份股票1040万股。截至本意见出具日,柯荣卿尚持有公司股票15,083,35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5.81%。
三、结论意见
我们认为,作为持股5%以上的股东,柯荣卿先生为促进公司持续、稳定、健康发展和维护公司股东利益及资本市场稳定,于2015年7月9日做出增持公司股票的承诺,并由公司予以公告,该增持承诺合法有效,柯荣卿先生应予履行。后由于其个人原因,申请延期履行增持承诺。经柯荣卿先生本人提出申请,公司董事会、监事会经审议,同意柯荣卿先生延期增持承诺;独立董事发表了认同柯荣卿先生延期增持承诺的独立意见;股东大会经审议,同意柯荣卿先生延期履行增持承诺。据此,柯荣卿先生的增持承诺已进行了变更,该变更过程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上市公司承诺及履行》的规定,变更过程以及变更后的增持承诺内容均是合法有效的。除履行时间延后外,变更后的增持承诺的其它内容不变。由于增持承诺已进行了延期履行的变更,且尚处于可履行状态,因此,柯荣卿先生现不存在违反增持承诺的情形。
(以下无正文,下接签署页)
第3页
(本页无正文,为《广东君厚律师事务所关于融捷股份持股5%以上股东柯荣卿先生延期履行增持承诺的专项核查意见》之签署页)
广东君厚律师事务所(章) 经办律师:韩宇烈
负责人: 刘涛 曾琼
二�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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