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00885:宏发股份2014年度分红实施公告
发布时间:2015-06-03 00:00:00
证券代码:600885        证券简称:宏发股份          公告编号:2015-028
                宏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度分红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如有董事对临时公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无法保证或存在异议的,
公司应当在公告中作特别提示。
    重要内容提示:
        每股分配现金红利:人民币0.3元(含税)
        扣税后每股现金红利:自然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为0.285元;合格
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和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账户为0.27元。
        股权登记日:2015年6月8日
        除息日:2015年6月9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2015年6月9日
    一、通过利润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宏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司”或“宏发股份”)2014 年度利润分配方
案已经于 2015年 4月 16日召开的 2014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公司 2014
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2015-022)刊登于2015年4月17日的《中国证券报》、
《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
        二、利润分配方案
    1、发放年度
    本次现金红利的分配年度为2014年度
    2、发放范围
    截至 2015年 6月8日(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
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中登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股东。
    3、具体方案
    以宏发股份2014年12月 31 日总股本531972537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股
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3 元(含税),共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159,591,761.10
元(含税)。
    4、扣税说明:
    (1)对于持有公司股份的个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 号)有关规定,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内(含 1 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 20%;持股期限在 1个月以上至 1年(含1年)的,暂减按 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 10%;持股期限超过 1 年的,暂减按 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5%。按照该通知规定,公司派发现金红利时,暂按5%的税率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实际每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285元。待其转让股票时,中登上海分公司将根据股东持股期限计算实际应纳税额,超过已扣缴税款的部分,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登上海分公司,中登上海分公司于次月内划付公司,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2)对于QFII股东,公司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 QFII支
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的规定,按照10%的税率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扣税后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每股人民币0.27元。如QFII 股东取得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规定在取得股息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退税申请。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规定在取得股息、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3)对于对香港联交所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投资公司 A 股股票(“沪
股通”),其现金红利将由公司通过中登上海分公司按股票名义持有人账户以人民币派发,扣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 号)(“《财税[2014]81号通知》”)执行,按照10%的税率代扣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27元。
    (4)对于其他机构投资者和法人股东,公司将不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由纳税人按税法规定自行判断是否应在当地缴纳企业所得税,实际每股派发人民币0.3 元(含税)。
     三、相关日期
     股权登记日:2015年6月8日
     除息日:2015年6月9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2015年6月9日
     四、分派对象
     截至2015年6月8日(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登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五、分配、转增股本实施办法
     1、公司所有有限售条件流通股股东厦门有格投资有限公司、江西省电子集团有限公司、联发集团有限公司三位股东现金红利由公司直接发放。
     2、除以上股东之外,其他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现金红利委托中登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单位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暂由中登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六、有关咨询办法
    联系地址:厦门市集美北部工业区东林路560-578号证券部
    联系电话:(0592)6196768
    特此公告。
                                                  宏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5年6月2日
  报备文件
公司2014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稿件来源: 电池中国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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