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材科技:关于江苏东材之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证券代码:601208 证券简称:东材科技 公告编号:2012-037
四川东材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江苏东材之募集资金专户存储
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
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2012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
会审议通过,公司拟使用部分超募资金在江苏海安经济开发区投资设
立控股子公司―江苏东材新材料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江苏东
材”),并由江苏东材实施建设东材科技江苏新材料产业园项目。其
中,首期由公司与全资子公司“绵阳东方绝缘漆有限责任公司”共同
投资 30,000 万元设立控股子公司江苏东材,公司使用超募资金出资
29,700 万元人民币,占注册资本的 99%;绵阳东方绝缘漆有限责任公
司使用自有资金出资 300 万元人民币,占注册资本的 1%。根据工商
管理有关规定,注册资金拟在 2 年内分期到位,首期到位资金不低于
6,000 万元人民币。到位资金将用于购买土地及投建光学级聚酯基膜
项目,未来将根据公司的发展,结合江苏东材的经营需要,逐步增加
投入。截止目前,江苏东材已办理完毕工商登记事宜,注册资本为
30,000 万元人民币,实收资本 6,000 万元人民币。
为规范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的利益,根据《关于
进一步规范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通知》、《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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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募集资金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有
关规定,江苏东材已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安支行开设募集
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并会同保荐机构国海证券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海证券”)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
管协议》。
一、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开设情况
募集资金专项账户账号为 1111120129000463968,截至 2012 年 9
月 18 日,专户余额为人民币伍仟玖佰肆拾万元整(59,400,000 元)。
该专户仅用于购买土地使用权及实施建设年产 2 万吨光学级聚酯基
膜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二、《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1、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仅用于公司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
用作其他用途。为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合理降低公司财务费用,
江苏东材可以以存单及通知存款方式存放募集资金。江苏东材承诺存
单到期后将及时转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规定的募集
资金专户进行管理或以存单方式续存,并通知国海证券。存单到期、
续存均须从专户中经过,存单不得质押。
2、江苏东材与募集资金存储银行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
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
律、法规、规章。
3、国海证券作为公司的保荐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
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公司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国海证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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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公司募集资金管理规定》以及公司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公司募
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国海证券可以采
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江苏东材和募集资金存
储银行应当配合国海证券的调查与查询。国海证券每半年度对东材股
份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况。
4、江苏东材授权国海证券指定的保荐代表人覃涛、唐彬可以随
时到募集资金存储银行查询、复印公司专户的资料;募集资金存储银
行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保荐代
表人向募集资金存储银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
合法身份证明;国海证券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募集资金存储银行查
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募集资金存储银行按月(每月 10 日前)向江苏东材出具真
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并抄送给国海证券。
6、江苏东材 1 次或 12 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的 20%
的,江苏东材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国海证券,同时提供专户的支
出清单。
7、国海证券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国海证
券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募集资金存储银
行,同时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
影响《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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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募集资金存储银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公司出具对账单,以及
存在未配合国海证券调查专户情形的,江苏东材可以主动或在国海证
券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国海证券发现江苏东材、募集资金存储银行未按约定履行本
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10、协议自公司、江苏东材、募集资金存储银行、国海证券四方
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
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特此公告。
四川东材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2 年 9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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