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材科技:关于江苏东材之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发布时间:2012-09-19 00:00:00
证券代码:601208        证券简称:东材科技       公告编号:2012-037



             四川东材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江苏东材之募集资金专户存储
                    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

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2012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

会审议通过,公司拟使用部分超募资金在江苏海安经济开发区投资设

立控股子公司―江苏东材新材料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江苏东

材”),并由江苏东材实施建设东材科技江苏新材料产业园项目。其

中,首期由公司与全资子公司“绵阳东方绝缘漆有限责任公司”共同

投资 30,000 万元设立控股子公司江苏东材,公司使用超募资金出资

29,700 万元人民币,占注册资本的 99%;绵阳东方绝缘漆有限责任公

司使用自有资金出资 300 万元人民币,占注册资本的 1%。根据工商

管理有关规定,注册资金拟在 2 年内分期到位,首期到位资金不低于

6,000 万元人民币。到位资金将用于购买土地及投建光学级聚酯基膜

项目,未来将根据公司的发展,结合江苏东材的经营需要,逐步增加

投入。截止目前,江苏东材已办理完毕工商登记事宜,注册资本为

30,000 万元人民币,实收资本 6,000 万元人民币。

    为规范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的利益,根据《关于

进一步规范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通知》、《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

                            第 1 页 共 4 页
司募集资金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有

关规定,江苏东材已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安支行开设募集

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并会同保荐机构国海证券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海证券”)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

管协议》。

    一、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开设情况

    募集资金专项账户账号为 1111120129000463968,截至 2012 年 9

月 18 日,专户余额为人民币伍仟玖佰肆拾万元整(59,400,000 元)。

该专户仅用于购买土地使用权及实施建设年产 2 万吨光学级聚酯基

膜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二、《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1、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仅用于公司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

用作其他用途。为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合理降低公司财务费用,

江苏东材可以以存单及通知存款方式存放募集资金。江苏东材承诺存

单到期后将及时转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规定的募集

资金专户进行管理或以存单方式续存,并通知国海证券。存单到期、

续存均须从专户中经过,存单不得质押。

    2、江苏东材与募集资金存储银行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

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

律、法规、规章。

    3、国海证券作为公司的保荐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

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公司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国海证券

                          第 2 页 共 4 页
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公司募集资金管理规定》以及公司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公司募

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国海证券可以采

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江苏东材和募集资金存

储银行应当配合国海证券的调查与查询。国海证券每半年度对东材股

份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况。

    4、江苏东材授权国海证券指定的保荐代表人覃涛、唐彬可以随

时到募集资金存储银行查询、复印公司专户的资料;募集资金存储银

行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保荐代

表人向募集资金存储银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

合法身份证明;国海证券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募集资金存储银行查

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募集资金存储银行按月(每月 10 日前)向江苏东材出具真

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并抄送给国海证券。

    6、江苏东材 1 次或 12 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的 20%

的,江苏东材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国海证券,同时提供专户的支

出清单。

    7、国海证券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国海证

券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募集资金存储银

行,同时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

影响《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效力。

                         第 3 页 共 4 页
    8、募集资金存储银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公司出具对账单,以及

存在未配合国海证券调查专户情形的,江苏东材可以主动或在国海证

券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国海证券发现江苏东材、募集资金存储银行未按约定履行本

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10、协议自公司、江苏东材、募集资金存储银行、国海证券四方

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

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特此公告。



                         四川东材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2 年 9 月 18 日




                         第 4 页 共 4 页
稿件来源: 电池中国网
相关阅读:
发布
验证码: